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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沒啥責任,從法律上和實務上都是如此。高血壓當然不屬于職業(yè)病,另外也不屬于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等規(guī)定。題主所訴的工作原因導致高血壓意思應該是工作壓力大導致高血壓癥狀,但是類似情況,在法律上無法界定因果關系,不可能認定工傷的。在實務中,有員工工作壓力過大導致精神病的,法院最終也未判定為精神病。
談一下個人不成熟的觀點,僅供大家參考: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凡是“三工原因”造成的傷病,用人單位應該依法負責。所謂三工是指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工作原因造成的傷病。但是,法律不僅有嚴肅性、原則性、公正性,也有科學性,靈活性,實用性。什么意思啊?就是說要甄別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比如說,病人早就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可是病人怕體檢查出來單位辭退不用了,所以,就千方百計隱瞞病情,逃避體檢,或者串通醫(yī)生弄虛作假。結果一上崗就病重了,類似此種情況,患者本身也有過錯,應另當別論!所以,打工一族必須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雙方均有保護和制約,避免事后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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